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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、調解範圍
一、 民事糾紛事件:
- 1. 債權債務之清償
- 2. 房地產之購建、租賃、佔用
- 3. 婚姻收養繼承
- 4. 公害(廢氣、廢水損害)賠償
- 5. 商事買賣
- 6. 其他有關民事事件
二、 刑事糾紛事件:
- 1. 妨害風化婚姻家庭
- 2. 妨害自由、名譽、信用及秘密
- 3. 傷害、毀棄、損害
- 4. 親屬間財產犯罪
- 5. 交通事件
- 6. 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
備註:民、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,不得聲請調解
貳、調解聲請方法
- 請向本所民政課調解會索取「聲請調解書」用紙,自行書寫後提出,惟請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;聲請人如不便自行書寫者,得攜帶印章、國民身份證到本所調解委員會,用口頭聲請或陳述,並請調解委員會人員代為書寫聲請書。
- 調解案件,由調解委員會排定日期,並安排調解委員出席調解,當事人並得推舉里長、民意代表或親友等一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。